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
| 索引号 | 11620000013897232J/1995-00141 | 主题分类 | 政策文件 |
| 发文机关 |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| ||
| 公开方式 | 主动公开 | 发文日期 | 1995-01-24 00:00:00 |
| 发文标题 |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| ||
| 文件编号 | 财会字〔1995〕6号 | 税种分类 | |
| 政策法律法规 | 征收管理 | ||
| 税收工作 | 服务对象 | 所有纳税人 | |
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(94)财税字第74号《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》,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:
一、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、先征后退、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、消费税,借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,贷记“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”、“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”、“营业税金及附加”等科目。
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、消费税,不作账务处理。
二、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、先征后退、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,借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,贷记“补贴收入”科目。
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,借记“应交税金——应交增值税(减免税款)”科目,贷记“补贴收入”科目。
未设置“补贴收入”会计科目的企业,应增设“补贴收入”科目。
三、企业应在“应交增值税明细表”“已交税金”项目下,增设“减免税款”项目(8行),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,根据“应交税金——应交增值税”科目的记录填列。